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行政私法行为适用限度原论     被引量:6

收藏

中文题名:行政私法行为适用限度原论

作者:邹焕聪 生晓燕

第一作者:邹焕聪

机构:[1]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年份:2007

卷号:9

期号:1

起止页码:38-40

中文期刊名: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行政私法行为;适用限度;适用要件;适用范围;

摘要:在公私法合作趋势的影响下,行政私法行为的泛起已成大势所趋,并日益被各国政府所青睐,但此类行为无法完全取代传统的高权行政,其适用具有一定的限度。作为一类新型的行为方式,它的使用并非没有界限,而应当受到主体条件、职权条件、目的条件、私法自治条件和手段条件的限制。各国行政私法行为一般在适用范围上均有限度,在我国,行政私法行为往往不能存在于规制行政领域,而在给付行政领域等大有适用空间。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