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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的抵赦条款与国家对民间债负的赦免——唐宋时期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博弈     被引量:11

The Articles that Resisting an Absolution from the Emperor in Loan Contracts Found in Tunhuang and Turf an and the Commands of Remitting Civil Debts by the Emperor in That Time——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civil usury and state control in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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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的抵赦条款与国家对民间债负的赦免——唐宋时期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博弈

作者:霍存福

第一作者:霍存福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7

期号:2

起止页码:1-11

中文期刊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抵赦条款;民间债负;高利贷;

摘要: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中的“公私债负停征。此物不在停限”、“后有恩赦。不在免限”等抵赦条款,是民间社会对抗国家赦免私债的契约表现。始于北魏时期的国家对私债的赦免,针对的是“偿利过本,翻改券契”等民间高利贷行为;唐、五代及南宋、元初赦令,延续了这个传统。这一赦免初衷.也波及到无息借贷。致使抵赦条款也出现在无息借贷契约中.反映了民间防御意识的加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的反复出现与国家免除民间债负赦令的频繁发布,反映了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长时间博弈。明清时,国家不再以赦令形式免除私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也随即消失。

分类号:D929[中国法制史]

收录:CSSCI:【CSSCI2006_2007】;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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