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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清“告不干己事法”及其对生员助讼的影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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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宋明清“告不干己事法”及其对生员助讼的影响

作者:霍存福

第一作者:霍存福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年份:2008

期号:1

起止页码:82-94

中文期刊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告不干己事法;生员;助讼;

摘要:起源于宋朝而延续于明、清的“告不干己事法”,其禁制对象为横行阊里的罢免官吏、官吏子弟、生员、地棍等“健讼”者的助讼活动;“健讼”者的主体部分,是正在形成中的讼师群体。宋、明两朝的“告不干己事法”,作为基本的或替代的讼师禁制法,间接地起着禁制讼师或讼棍活动的作用。至清代。才出现了直接针对讼师或讼棍活动的专门条例,直接方式与间接方式相互配合,共同影响着诉讼的形态。“告不干己事法”特别禁制了在学“生员”的助讼活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他们过渡到专业或职业讼师的通道,扼制了法律服务业发育与成长的机会和可能。

分类号:D926.5[律师制度] G40-09[教育学史、教育思想史]

收录: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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