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公司法》下的特别诉讼委员会运作——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延伸适用 被引量:8
The Exercise of Special Litigation Committee under Chinese Company Law --An Extended Application of the Demand Requirements of Derivative Suit
中文题名:论中国《公司法》下的特别诉讼委员会运作——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延伸适用
作者:缪因知
第一作者:缪因知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年份:2008
卷号:6
期号:1
起止页码:48-53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衍生诉讼;前置程序;特别诉讼委员会;
摘要:新《公司法》简要地规定了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之前置程序。这一规定的意义不仅在于公司拥有了30天和股东交涉的时间,更重要的是提示公司可以考虑设置类似美国的特别诉讼委员会的机构,做出至少形式上可信的公正审查,以期获取股东与法院认可,早日结束争议。基于中国公司实践中的客观需求和新《公司法》的条文特色,这样的类似特别诉讼委员会的机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可操作的。
分类号:D922.29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4116);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