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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约金约定禁止之研究     被引量:16

Study on the Prohibition of Agreement on the Labor' s 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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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劳动者违约金约定禁止之研究

作者:侯玲玲

第一作者:侯玲玲

机构:[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年份:2008

卷号:22

期号:4

起止页码:114-121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违约金;担保;劳动自由权;服务期;竞业限制;

摘要:《劳动合同法》采取了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违约金约定的一般禁止特殊例外的立法技术,在保障劳动者自由权的前提下,依据经济发展需求,适当保护用人单位财产权,以予平衡。本文通过对这种立法选择的法理研究,论证立法的合理性,并通过分析竞业限制和服务期中劳动者违约金承担的立法不足,提出应该合理限制服务期期限,以及实现离职后接受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所得经济补偿金数额和违约金数额之间的平衡。

分类号:D922.52[劳动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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