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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权利领域国家与社会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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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积极权利领域国家与社会义务

作者:柳砚涛 刘雪芹

第一作者:柳砚涛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2]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年份:2008

卷号:20

期号:5

起止页码:31-35

中文期刊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积极权利;国家;社会;义务;关系;

摘要:积极权利对应的主要是国家与社会的积极作为义务,义务履行方式主要有提供、救助、养护、保障等。国家与社会在义务属性、内容、存在领域等方面存在差异。厘清国家与社会的义务分工,能防止推诿义务,确保权利实现。先进的法律制度体系应科学合理地配置国家与政府的义务,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努力构建“国家为主、社会为辅”的义务配置模式。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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