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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混合原因致货物毁损时赔偿责任的分担     被引量:8

The Share of Carrier s Liability to Goods Damage for Mixed Reasons according to the Rotterdam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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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鹿特丹规则》下混合原因致货物毁损时赔偿责任的分担

作者:陈敬根 关正义

第一作者:陈敬根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09

卷号:22

期号:6

起止页码:81-85

中文期刊名: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瓦里斯库拉原则;《鹿特丹规则》;赔偿责任;

摘要:当承运人不能将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和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两种原因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时,承运人赔偿责任承担原则依次经历了"瓦里斯库拉原则"、"平均分摊损失原则"的实施过程。2009年9月由联合国成员国签署的《鹿特丹规则》确立了不同的赔偿责任分担规则——过失责任原则。《鹿特丹规则》对船舶不适航、承运人未履行管货义务与免责事项混合致货损时赔偿责任分担作了更为合理规定,这对于法官获得更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船货双方积极举证产生了更为有效的法律效果,同时,对于我国海商法的修订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分类号:D923[民法] D915.4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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