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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问责机制研究     被引量:19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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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环境保护问责机制研究

作者:肖萍

第一作者:肖萍

机构:[1]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47

年份:2010

卷号:41

期号:4

起止页码:60-66

中文期刊名: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环境保护;问责机制;条件;主体;责任体系;

摘要:环境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应当对环境负责。为此,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政府的环境责任。2006年2月20日,监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我国首个环境问责规定。然而,由于环境保护责任的缺失以及问责机制的不健全,环境问责的有关规定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环境问责主要是风暴式的,随意性大,势必出现问责结果的不公。环境问责制不是一项单一的制度,它包括问责的依据和条件、问责的主体和对象、问责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分类号:D922.68[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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