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唐律疏议》“知而犯之谓之‘故’”辨正     被引量:2

收藏

中文题名:《唐律疏议》“知而犯之谓之‘故’”辨正

作者:李芳 刘晓林

第一作者:李芳

机构:[1]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年份:2010

期号:4

起止页码:15-24

中文期刊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唐律疏议;知而犯之;故杀;故纵;

摘要:《唐律疏议》中“故”有六种用法,其中两种表示犯罪的主观意图,即“故纵”之“故”与“故杀”之“故”。张斐《晋律注》释“其知而犯之谓之故”,后世律学注释奉为圭臬。从法典渊源与律文疏解来考察,“知而犯之”仅指《唐律疏议》中“故纵”之“故”。“故杀”之“故”应用其疏解“无事而杀”。“知而犯之”与“无事而杀”非指一事,不应混淆。唐律中“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延续了魏、晋律注“无变斩击”的注解模式并在唐律注解中将之细化。

分类号:D929[中国法制史]

收录:CSSCI:【CSSCI_E2010_2011】;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