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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权的法律构造——从准物权的视角出发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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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狩猎权的法律构造——从准物权的视角出发

作者:戴孟勇

第一作者:戴孟勇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年份:2010

期号:6

起止页码:116-143

中文期刊名:清华法学

中文关键词:狩猎权;准物权;物权法;捕捞权;

摘要:狩猎权产生于土地/水资源所有权和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其客体是特定的狩猎场所和生活于其中的可猎捕野生动物,其内容由狩猎场所的使用权、实施狩猎行为的权利和取得猎获物所有权的权利共同构成。我国物权立法虽然回避了狩猎权的定性问题,但从狩猎权的性质及其与捕捞权的关系来看,仍应将其作为准物权处理。在法律效力上,狩猎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在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方面,则表现出特殊性。不同类型的狩猎权,在取得条件、取得程序以及可否处分等方面,应当有所不同。狩猎权的权利变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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