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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故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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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唐律“故杀”考

作者:李芳 刘晓林

第一作者:李芳

机构:[1]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年份:2011

期号:1

起止页码:26-35

中文期刊名:西部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唐律疏议;故杀;罪刑关系;

摘要:唐律故杀之"故"含义为"杀伤之害心",故杀为有害心而杀人。立法上,唐律通过肯定与否定双重列举区别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唐律在故杀科刑上,采取概括规定、具体列举、比附论罪、轻重相举四层次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列举与比附论罪中,又可依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间是否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分为两类。律文还规定了适用于故杀科刑的特例。故杀在立法上并未与相近的杀人犯罪有较清晰的区分,由此在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混淆直到清末始有明确界分。

分类号:DF[法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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