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背景下《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问题研究——与中国海运立法比较 被引量:3
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Multimodal Transpor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Rotterdam Rules"-Comparison of Chinese Maritime Legislation
中文题名:《鹿特丹规则》背景下《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问题研究——与中国海运立法比较
第一作者:王威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3]大连海事法院;
年份:2011
期号:5
起止页码:41-45
中文期刊名:东南亚纵横
中文关键词:《鹿特丹规则》;多式联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摘要:本文通过对《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的详细剖析,并和中国的海运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结论:《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是东盟国家发展"门到门"运输的法律依据,与中国一样,在《鹿特丹规则》已经颁布的背景下,东盟国家应研究、吸收和借鉴《鹿特丹规则》,对"门到门"运输的法律规定进行立法修订,从而达到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海运立法趋同性,为自由贸易区内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分类号:D996.19[海商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0_2011】;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