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法视域下义务教育的国家义务性
Study on National Obligatory Commitments in Compulsory Education from Perspective of Social Law
中文题名:论社会法视域下义务教育的国家义务性
第一作者:方益权
机构:[1]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年份:2011
卷号:24
期号:5
起止页码:21-28
中文期刊名: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社会法;义务教育;国家义务性;教育公平;
摘要: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主体是国家。将义务教育定性为国家义务,其价值在于促进教育公平。我国现阶段义务教育的国家义务性有所缺失,既有城乡二元结构中阶层固化、政府再分配职能不到位等法律以外原因,也有国家义务落实缺少法律保障的原因。为强化和实现义务教育的国家义务性,应当通过完善《义务教育法》、制定《教育经费法》、完善法律救济途径等,给落实义务教育的国家义务提供法律保障;通过改革户籍制度、完善社会收入再分配制度等,给落实义务教育的国家义务创造社会条件。
分类号:D922.16[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收录:ProQeust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