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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风险应对中财政责任的限度     被引量:4

Limitation of Fiscal Liability in Response of Social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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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社会风险应对中财政责任的限度

作者:叶姗

第一作者:叶姗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年份:2012

期号:2

起止页码:121-131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社会风险应对;财政责任的限度;国民财产权;社会基本权;

摘要:风险社会中,社会成员难以应对所有的社会风险,因此,政府需要承担一定的财政资金给付责任。政府参与社会风险应对的财政责任来源于社会公民权的行使,其法律属性是法定的保护义务,是社会基本权这一积极权利实现的保障。然而,如果应对社会风险的财政责任没有限度,就可能引发财政风险、甚至财政危机,同时也构成对国民财产权的过度侵害。基于均衡保护国民财产权与社会基本权的制度理念,财政责任必须以使公民享有免予匮乏的自由为限度。

分类号:D912.2[财政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6465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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