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他人又窃回的行为性质之辨析
Study on Actor Possessing a Fake National Identity Card Mortgages its Motor Vehicle and Stoles back to Owner
中文题名:车辆抵押他人又窃回的行为性质之辨析
第一作者:陈姣莹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70
年份:2012
期号:1
起止页码:84-88
中文期刊名: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善意取得;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摘要:被告人孙某借用亲戚弓某的车辆后,通过伪造弓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证将车质押给被害人薛某,从中骗取7万余元,随后又将车偷回还给弓某。在整个案件中被告人实施了诈骗和盗窃两个行为。在诈骗行为中,根据善意取得原则实际的被害人应是弓某而非薛某,只有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后薛某的被害人身份才得以确立。显然,盗窃行为的实施只不过服务于被告人诈骗行为的既遂。因而根据牵连犯判断规则可以认定两行为之间构成牵连关系。因此,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