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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解释适用及其存废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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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解释适用及其存废

作者:戴孟勇

第一作者:戴孟勇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年份:2012

期号:3

起止页码:115-126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共同共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合伙共有财产;

摘要: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须经公示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合伙共有财产性质上不属于共同共有,故其分割后不应适用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应根据两者有无对抗效力以及各自的立法目的,来决定何者应优先实现。现行法规定的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既缺乏正当的社会政策目标,又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废止。

分类号:DF521[物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6456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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