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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的“非强制性”方式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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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的“非强制性”方式

作者:方世荣

第一作者:方世荣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2

期号:3

起止页码:155-158

中文期刊名:湖北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非强制性方式;运用;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特别规定了催告履行和协议执行这两种“非强制性”的方式,这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上的创新。“非强制性”的方式是以“柔性”管理手段来实现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同的目的,对促使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具有提醒功能、催促功能、协调功能和警示功能,是行政法适当性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和贯彻。“非强制性”的方式的实践运用,需正确处理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并在提前加以运用、增强催告的说服劝导功能,放宽执行协议的条件上加以完善。

分类号:DF399[其他法令]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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