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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被引量:17

On Limit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Case Accepting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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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作者:方世荣

第一作者:方世荣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年份:2012

期号:2

起止页码:16-20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受案范围;局限性;改进;

摘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窄小,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这些都需加以改进:一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以概括的方式对受案范围作总体规定后,只对不受理的事项明确列举加以限制,未列举的则全属应受案的范围,使之最大限度地拓展可诉案件的容量。二是将受案范围从仅涉及公民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扩大到保护各种合法权益的案件。三是突破目前受案范围只针对部分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局限,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初任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解聘、辞退、开除公务员身份的决定等都纳入受案范围。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0747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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