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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法》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

On the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of the Supervis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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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监督法》的立法完善

作者:刘小冰 张琳

第一作者:刘小冰

机构:[1]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南京211816;[2]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南京211816

年份:2012

期号:12

起止页码:79-85

中文期刊名:南京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监督法;立法完善;法律责任;监督公开;观审制;

摘要:《监督法》的实施使我国监督法治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但并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期待。因此,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思考《监督法》的完善。一是增设"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对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及其责任形式作出"直接且明确"的规定。二是完善监督公开的制度设计,实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以申请公开为例外、以实时公开为原则以事后公开为例外、以实质公开为原则以形式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三是创设观审制等新的监督制度。

分类号:D901[立法理论]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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