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德国基本法》上的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
作者:秦奥蕾
第一作者:秦奥蕾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12
卷号:45
期号:6
起止页码:46-50
中文期刊名: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基本权利能力;基本权利本质;德国基本法;
摘要:"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在《德国基本法》上颇有争议。《基本法》第19条第3项规定,"基本权利对本国法人亦有效力,但依其本质适用为限"。在"履行公共事务原则"基本理论指示下,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通常被予以否定。然而"实质基本权利的保护"、"穿透理论"、"基本权利的典型受危情形"等理论的提出,使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得以成立的机会不断出现。特定公法人中,大学(学院)、广播电视机构及教会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获得联邦宪法法院肯定,职业团体及自治团体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具有不确定性。在行政任务私法化与基本权利保护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更多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成立或可期。
分类号:D911[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