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以公私合作公司为中心     被引量:1

On the Private Subject's Ability of Basic Rights i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 Focusing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Company

收藏

中文题名:论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以公私合作公司为中心

作者:邹焕聪

第一作者:邹焕聪

机构:[1]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年份:2013

卷号:29

期号:2

起止页码:25-30

中文期刊名:天津法学

中文关键词:公私协力;私人主体;公私合作公司;基本权利能力;

摘要: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完成公法任务的新景象中,私人主体虽然从形式上看是私法主体,但是却承担着公法任务的履行责任,这对于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深远的挑战。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问题成为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在权衡各种学术与判例的基础上,私人主体活动的“公共任务属性”应作为参与公私协力的私人主体基本权利能力的判断基准。与一般私法主体不同,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基本权利能力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具有特殊性,需要加以特别关注。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