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以公私合作公司为中心 被引量:1
On the Private Subject's Ability of Basic Rights i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 Focusing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Company
中文题名:论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以公私合作公司为中心
作者:邹焕聪
第一作者:邹焕聪
机构:[1]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年份:2013
卷号:29
期号:2
起止页码:25-30
中文期刊名:天津法学
中文关键词:公私协力;私人主体;公私合作公司;基本权利能力;
摘要: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完成公法任务的新景象中,私人主体虽然从形式上看是私法主体,但是却承担着公法任务的履行责任,这对于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深远的挑战。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问题成为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在权衡各种学术与判例的基础上,私人主体活动的“公共任务属性”应作为参与公私协力的私人主体基本权利能力的判断基准。与一般私法主体不同,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基本权利能力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具有特殊性,需要加以特别关注。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