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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中有关的“谒杀”、“擅杀”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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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秦汉律中有关的“谒杀”、“擅杀”初考

作者:刘晓林

第一作者:刘晓林

机构:[1]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13

期号:5

起止页码:86-92

中文期刊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睡虎地秦律;张家山汉律;唐律疏议;谒杀;擅杀;

摘要:秦汉律中的谒杀即父母或主人由于子女不孝、奴婢悍主而谒官请求将其处死,擅杀即未经谒官而私自处死子女、奴婢。擅杀在家长拥有家族内部绝对权力的秦早期为“非公室告”,随着国家权力强化,擅杀演变为“公室告”并被处以较重的刑罚。至唐代,秦汉律中的谒杀演化为父母擅自处死有罪子女、奴婢的轻罪或勿论。唐律基本沿袭了秦汉律中擅杀的规定,并进一步详细区分了犯罪对象有无过错、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与犯罪对象之间的身份关系三方面的内容。

分类号:D929[中国法制史]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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