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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判词中的实判——兼与拟判比较     被引量:2

Material Verdict in Tang Dynasty: Comparing with Formalistic Verd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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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唐代判词中的实判——兼与拟判比较

作者:霍存福

第一作者:霍存福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年份:2013

卷号:35

期号:6

起止页码:22-40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唐代;判词;实判;拟判;

摘要:唐代判词中的实判,是官员们对实际的行政、刑事、民事事务或纠纷所下的判断,是真实判词,与当时流行的拟判之用于练笔不同;唐代吏部选官要考判,文、理优长者入选;而无论拟判、实判,好判词都广为流传;实判所反映的公事与夺,是上至宰相、部司官、地方大员,下到属僚都须做的日常公务;在官府内部,实判所反映的判案程序,一般是经由判官、通判官、长官的自下而上的顺序;流传的实判中,酷判、谐判、谬判较多,反映着唐代官场的实际状态.实判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是研究当时行政、司法状况的第一手资料.

分类号:DF092[中国]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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