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判词中的实判——兼与拟判比较 被引量:2
Material Verdict in Tang Dynasty: Comparing with Formalistic Verdict
中文题名:唐代判词中的实判——兼与拟判比较
作者:霍存福
第一作者:霍存福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年份:2013
卷号:35
期号:6
起止页码:22-40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唐代;判词;实判;拟判;
摘要:唐代判词中的实判,是官员们对实际的行政、刑事、民事事务或纠纷所下的判断,是真实判词,与当时流行的拟判之用于练笔不同;唐代吏部选官要考判,文、理优长者入选;而无论拟判、实判,好判词都广为流传;实判所反映的公事与夺,是上至宰相、部司官、地方大员,下到属僚都须做的日常公务;在官府内部,实判所反映的判案程序,一般是经由判官、通判官、长官的自下而上的顺序;流传的实判中,酷判、谐判、谬判较多,反映着唐代官场的实际状态.实判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是研究当时行政、司法状况的第一手资料.
分类号:DF092[中国]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