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请求的审查认定研究——基于河南省法院2011年、2012年案例考察
作者:郭庆珠
第一作者:郭庆珠
机构:[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年份:2014
期号:1
起止页码:133-145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查认定;
摘要: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取得应该以“损害事实”作为前提,该损害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有精神损害”;二是“造成严重后果”。人们普遍担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确定性会成为获取抚慰金的最大障碍。从案例来看,目前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损害事实”认定中的请求人举证,举证不能成为驳回请求的最常见理由,“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确定性在审查中反未凸显。实践中有关请求人举证责任的审查标准是不统一的,应在分析精神损害“无形”之特殊性及明晰“造成严重后果”内涵的基础上,发挥“司法推定”的作用,区分“基础事实”和可以推定的事实,厘清请求人免于举证的范围,动辄以举证不能驳回请求人请求是不妥的。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数额审查认定的重点集中在请求人是否举证和计算标准等问题上,对此,有必要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反思。
分类号: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