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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理性原则论要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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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行政程序理性原则论要

作者:王锡锌

第一作者:王锡锌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年份:2000

卷号:17

期号:4

起止页码:18-24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行政程序;理性原则;正当性;说明理由;形式理性;程序正义;

摘要:法律程序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使决定的形成理论化。从法律角度看,程序的理性化功能,是通过程序活动主体理发对话与论证、说明的方式,压缩权力行使过程中恣意与专横的空间。由于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通过程序而使该权力行使理性化的意义就更为重大,程序理性应当成为行政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程序法制度中,程序理性需要通过保障决定的一致性、说明理由、程序操作的职业化等机制来实现。在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建设中,人们没有理由拒绝这一原则及其制度性安排。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1996】;CSSCI:【CSSCI2000_2002】;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59937);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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