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参与权的权能 被引量:26
On the Functions of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Administrative Lawmaking
中文题名:论行政立法参与权的权能
作者:方世荣
第一作者:方世荣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年份:2014
期号:3
起止页码:111-125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立法参与权;权利内容;
摘要:行政立法参与权在我国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有关其权利内容的研究并不充分。目前在立法规定及理论认识上都将其局限为是提出立法意见、建议的权利,这削弱了它应有的作用。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目的以及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手段来思考,行政立法参与权在应然层面至少应包括四项权能内容,即“进入行政立法程序的权利”、“提出立法意见的权利”、“立法意见得到回应的权利”和“合理意见获采纳的权利”。行政立法参与权只有具备上述内容的权利功能,才能有效保障行政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我国现行立法需要完善对行政立法参与权上述权能内容的规定。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