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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中的附带性审查--兼析《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之规定     被引量:15

On the Incidental Review of Legisl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in China——While referring to Legislative Law's related definition on legislative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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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中的附带性审查--兼析《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之规定

作者:苗连营 沈开举

第一作者:苗连营

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湖南郑州450052

年份:2002

卷号:35

期号:1

起止页码:96-101

中文期刊名: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立法监督;附带性审查;抽象性审查;

摘要:单纯由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立法监督职责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只有把立法机关的抽象性审查同人民法院的附带性审查结合起来,才可能使立法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附带性审查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大量存在.为了使其更为有效地运转,附带性审查应当采用级别管辖的原则,同时应当具备附带性、非终局性、审查范围有限性的特征.《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的规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仍有值得改进之处.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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