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中的附带性审查--兼析《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之规定 被引量:15
On the Incidental Review of Legisl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in China——While referring to Legislative Law's related definition on legislative supervision
中文题名:论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中的附带性审查--兼析《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之规定
第一作者:苗连营
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湖南郑州450052
年份:2002
卷号:35
期号:1
起止页码:96-101
中文期刊名: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立法监督;附带性审查;抽象性审查;
摘要:单纯由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立法监督职责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只有把立法机关的抽象性审查同人民法院的附带性审查结合起来,才可能使立法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附带性审查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大量存在.为了使其更为有效地运转,附带性审查应当采用级别管辖的原则,同时应当具备附带性、非终局性、审查范围有限性的特征.《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的规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仍有值得改进之处.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