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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工具的没收——兼评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规定的不足     被引量:1

On Confiscation of Criminal Tools—— A Simultaneous Comment on the Defect of Our Confiscation Legislation on Criminal T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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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犯罪工具的没收——兼评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规定的不足

作者:谢丽珍 叶扬

第一作者:谢丽珍

机构:[1]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35;[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14

卷号:27

期号:4

起止页码:63-68

中文期刊名: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犯罪工具;犯罪性;没收;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其中,对犯罪工具的没收限定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此规定体现了罪责自负和对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原则,但与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没收立法的通行规定不符。分析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的法理依据,有必要正视我国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规定之不足,并完善之。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ProQeust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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