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工具的没收——兼评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规定的不足 被引量:1
On Confiscation of Criminal Tools—— A Simultaneous Comment on the Defect of Our Confiscation Legislation on Criminal Tools
中文题名:论犯罪工具的没收——兼评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规定的不足
第一作者:谢丽珍
机构:[1]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35;[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14
卷号:27
期号:4
起止页码:63-68
中文期刊名: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犯罪工具;犯罪性;没收;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其中,对犯罪工具的没收限定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此规定体现了罪责自负和对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原则,但与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没收立法的通行规定不符。分析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的法理依据,有必要正视我国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规定之不足,并完善之。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ProQeust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