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制度废止时的制度善后——以劳教制度被废止过程为分析对象
The Aftertreatment When the Legal System Was Abolished——The Process of Abolishing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ystem as Analysis Object
中文题名:论法律制度废止时的制度善后——以劳教制度被废止过程为分析对象
作者:刘小冰 许丽君
第一作者:刘小冰
机构:[1]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南京211816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55-167
中文期刊名: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制度善后;制度供给;制度实施;制度创新;法治;劳教;
摘要:迄今为止,我国对法律制度废止时的制度善后并没有确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流程。废止一项法律制度犹如从制度灌木丛中连根拔除其中的一株灌木,涉及的基本问题有三个:为什么要拔除,这可称为制度供给;如何干净彻底地拔除,这可称为制度实施;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填补拔除后出现的空白,这可称为制度创新。制度供给的理性建构主要包括确定制度供给的主体、说明制度废止的理由、阐明制度废止的法律依据、明确制度废止的形式等;制度实施包括正向度的制度配套和反向度的制度清理两个部分;法律制度废止后并不必然引发制度创新,如果需要创新,则创新后的制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分类号:D926.8[劳动教养制度]
收录:CSSCI:【CSSCI_C2014_2016】;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85199);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