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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物品数量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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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物品数量的计算

作者:石魏 马晓宇

第一作者:石魏

机构:[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14

起止页码:39-4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淫秽物品;贩卖;数量;牟利;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刑事推定;

摘要:【裁判要旨】对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物品数量的认定,应以实际贩卖的数量为准,被告人持有的淫秽物品数量不应计算在内。这既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推定的客观要求,亦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结论。行为人通过复制淫秽物品的方式进行贩卖,复制是贩卖的方法行为、前提条件,是必备要素。贩卖是目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分类号:D921[国家法、宪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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