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我国《证券法》需要什么样的证券定义
作者:吕成龙
第一作者:吕成龙
机构: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138-150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证券定义;证券品种;投资合同;证券法修改;
摘要:在我国《证券法》的修改过程中,需冷静地思考证券定义扩大的节奏与具体内容的把握。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性观察可以发现,我国法上的证券定义的作用主要在于为社会提供合法、明确、可得的证券投融资渠道,避免非法集资者,这与美国法上的证券定义演绎过程有重大的区别。各国法上的证券定义与各自监管立场、目标和社会制度密切相关,不能轻易而盲目地进行制度移植。在我国当今语境下,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定义的扩展仍然在于为社会提供创新的融资手段,而非为种类繁多、自由创新的任何证券产品提供兜底性的监管。因此,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定义不宜过宽,更不能扩展至“投资合同”,而应循序渐进地处理好具体的股权类和债务类证券产品范围,审慎把握证券定义扩大进程。
分类号:DF438.7[证券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