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未登记担保范围情形下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以登记为准
作者:朱志红 沈洁
第一作者:朱志红
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72-7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不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受偿范围;参与分配;优先受偿权;合同约定;抵押权人;登记范围;
摘要:【裁判要旨】未登记担保范围情形下,不动产抵押权人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于执行分配阶段主张就登记范围以外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款分配阶段,就同一抵押物上存在的数个抵押权,应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及债权数额参与分配。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