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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区别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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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区别

作者:理查德·皮尔斯 宋华琳

第一作者:理查德·皮尔斯

机构: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浙江大学 法学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年份:2004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421-449

中文期刊名:公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解释性;行政机构;巡回法院;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美国法典;美国残疾人法;兵案;法性;行政法学;

摘要:<正> 导论当国会于1946年颁布《行政程序法》(APA)时,对行政机构的不同种类规则作了区分。最重要的是对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区分。大多数情况下,一个行政机构只有使用了行政程序法第553条规定的通告评论程序,才能颁布立法性规则。相反,行政机构能在任何时候颁布解释性规则,而不需经过通告评论程序。五十多年来,法院和评论者都在努力确定和适用适宜的区分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标准。但结果并不令人愉悦。法院提

分类号:D901[立法理论]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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