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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三人确定标准论析     被引量:2

On Determination Criterion Of The Third Party Under The New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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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新《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三人确定标准论析

作者:闫尔宝

第一作者:闫尔宝

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52-62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民事合同当事人;行政复议变更;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确定第三人的标准。第一标准,即“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标准,该种标准将第三人限定为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且“没有提起诉讼”又可以做“实质意义”和“描述意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二标准,即“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该种标准之下,与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宜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变更原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中,不宜将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列为第三人。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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