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三人确定标准论析 被引量:2
On Determination Criterion Of The Third Party Under The New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中文题名:新《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三人确定标准论析
作者:闫尔宝
第一作者:闫尔宝
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52-62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民事合同当事人;行政复议变更;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确定第三人的标准。第一标准,即“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标准,该种标准将第三人限定为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且“没有提起诉讼”又可以做“实质意义”和“描述意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二标准,即“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该种标准之下,与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宜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变更原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中,不宜将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列为第三人。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