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专家建议稿)
作者:李永军 刘家安 翟远见 田士永 刘智慧 席志国 于飞 戴孟勇 尹志强 陈汉 朱庆育 迟颖 易军
第一作者:李永军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中国民法典研究小组"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174-200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债权行为;所有权人;抵押权人;动产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编;物权变动;役权;担保物权;
摘要: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物权法定】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第二条【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民事主体实施的与物权变动相关的债权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者未交付标的物的,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但当事人对动产物权的变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