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不当得利一般条款的设置模式 被引量:1
Setting of General Clauses of Unjust Enrichment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Code
中文题名:论《民法总则》不当得利一般条款的设置模式
作者:陈吉栋
第一作者:陈吉栋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2]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6
年份:2017
卷号:25
期号:5
起止页码:59-67
中文期刊名: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不当得利一般条款;排除事由;返还客体;返还范围;
摘要:《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了不当得利一般条款,但忽视了不当得利一般条款的设置模式问题,在规范内容上存在严重不足。文章考察了德国法"单一型一般条款模式"与苏俄民法"复合型一般条款模式",提出《民法总则》应采取"复合型一般条款模式"。《民法总则》第122条应增加不法原因给付、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义务及知道无债务为给付三种排除事由,明确界定不当得利返还客体,区分得利人善意恶意确定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文章具体设计了"复合型一般条款"的法律条文并说明了理由。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