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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     被引量:26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Robots:Legal Prospects of the Subject Statu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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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

作者:陈吉栋

第一作者:陈吉栋

机构: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年份:2018

卷号:35

期号:3

起止页码:78-89

中文期刊名: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机器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电子人格;拟制;

摘要:机器人及更广意义上的人工智能在现行法上并不具备主体地位。但民法主体呈现扩张的趋势,赋予机器人主体地位在法律技术上并无障碍。域外法对于机器人主体资格的讨论存在客体说与主体说两种观点。客体说中存在产品责任说和类推适用动物说等不同路径,而主体说中亦有代理说和电子人格说等不同论证方法。但客体说无法应对机器人的迅猛发展及智能化趋势;而主体说没有顾及人工智能尚处于弱人工智能的现实。在现阶段,我国对机器人法律人格的讨论应以实定法解释论为基础,在坚持人工智能为客体的原则下,运用拟制的法律技术,将特定情形下的人工智能认定为法律主体,从而为应对、引领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奠定法律主体基础。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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