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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基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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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基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展开

作者:张祺炜 陈鲁

第一作者:张祺炜

机构:[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江苏省南通市司法局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13

起止页码:64-6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不动产;第二款;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范围;利害关系人;

摘要: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行政行为是否纳入司法审查。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何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法律或司法解释缺乏明确答案,导致实践中多有争议,因此,进一步厘清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对统一裁判尺度、维护行政行为安定性,以及保障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均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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