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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先购买权中的通知义务    

On the Duty to Notify under the Right of Pree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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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优先购买权中的通知义务

作者:戴孟勇

第一作者:戴孟勇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118-126

中文期刊名:云南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优先购买权;通知义务;出卖人;第三人;买卖合同;

摘要:通知义务在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通知义务的义务人一般是出卖人。通知义务性质上属于附随义务。出卖人违反通知义务,不仅会使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不开始计算,还会导致损害赔偿责任。关于通知义务的产生时间,存在着事前通知模式和事后通知模式两种立法例,不同模式下通知义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亦未约定通知的形式,应当适用形式自由原则。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在各类法定优先购买权中统一采纳事后通知模式。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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