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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罪名”:立法的语言、核心与宗旨    

Research on the Term uCriminal Charge" in the Code of Tang Dynasty:Language, Core and Purpose of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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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唐律中的“罪名”:立法的语言、核心与宗旨

作者:刘晓林

第一作者:刘晓林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58-67

中文期刊名: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

中文关键词:《唐律疏议》;罪名;定罪量刑;罪刑关系;罪刑均衡;

摘要:作为立法语言,中国古代刑律中的“罪名”比较集中、系统地出现于唐代,其含义为法律条文对犯罪行为及其定罪量刑具体方面内容的列举。《唐律疏议》中涉及“罪名”的表述,包括“有罪名”与“无罪名”两类:“有罪名”即法律条文列举了犯罪行为及定罪量刑各方面的具体内容;“无罪名”即法律条文没有列举具体行为是否处罚或如何处罚。唐律分别规定了“有罪名”与“无罪名”的法律适用标准。明清律中仍有“罪名”的表述,并在沿袭唐律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表意更加具体化。唐律中的“罪名”不是概括犯罪行为及其本质、特征的称谓;基于中国传统刑律的立法体例与发展趋势,这种概括性称谓也不会产生。透过“罪名”的含义与内容,可以揭示出中国古代刑律的核心是罪刑关系,而立法围绕核心问题所意图实现的宗旨是罪刑均衡。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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