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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判断标准的类型化建构--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的再思考    

Construction of the Type of the Judging Standard of Repeated Prosecution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Rethinking on the“Three same theories”stipulated in Article 106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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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判断标准的类型化建构--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的再思考

作者:张祺炜

第一作者:张祺炜

机构:[1]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南通226007

年份:2020

期号:6

起止页码:81-90

中文期刊名:行政与法

中文关键词:行政诉讼;重复起诉;诉讼标的;既判力;

摘要:行政诉讼系客观诉讼、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撤销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等有别于民事诉讼的独特面向,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不能照搬民事诉讼之理论。结合行政诉讼的独特性质及制度土壤,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应以诉讼标的为核心要素,当事人、诉讼请求属于辅助要素,在诉讼标的相同之情形下,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同亦可能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撤销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各自的诉讼标的及既判力范围,对重复起诉适用类型化判断标准,有助于实现权利有效保护与司法资源有限配置之间的平衡。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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