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的界定标准——以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为参照
Definition Standard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With Reference to Article 1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中文题名: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的界定标准——以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为参照
作者:梁凤云
第一作者:梁凤云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北京100745;[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北京100745;[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北京100745
年份:2020
期号:5
起止页码:3-12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行政协议;民事合同;界定标准;目的要素;
摘要:明确行政协议内涵是审理行政协议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协议的性质及其内涵在民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之间长期存在不同认识。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亦存在是否界定行政协议及如何界定行政协议的不同意见。《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协议概念包含目的要素、主体要素、意思要素、内容要素等四个要素,不包含职责要素。其中,目的要素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不再采用"为实现公共利益"。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