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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26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评注    

Commentary on Article 726 of the PRC Civil Code(Rule of the Right of Preemption of Lessee of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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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典》第726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评注

作者:戴孟勇

第一作者:戴孟勇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年份:2023

卷号:17

期号:4

起止页码:140-157

中文期刊名:清华法学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形成权;租赁房屋;

摘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要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且存续、房屋已经转移给承租人占有,行使要件包括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以同等条件表示购买。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自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出租人之时起,就在双方之间成立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由此形成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第三人的双重买卖关系中,如果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第三人,法院可以判决出租人向承租人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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