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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定位     被引量:2

A Roadmap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egisl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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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定位

作者:周汉华

第一作者:周汉华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年份:2024

卷号:46

期号:5

起止页码:17-34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人工智能法;范式变革;非对称性;

摘要:人工智能在我国已经形成信息内容管理与科技、产业发展两种不同立法定位。用信息内容管理定位人工智能,相当于将新质生产力纳入上层建筑管理,难免产生各种错配现象。为了体现人工智能法非对称性特点,需要将人工智能作为前沿科技和新质生产力来定位,在明确安全与发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不同部门法的立改废释实现法治范式变革。既要清理、废止不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规定与做法,又要确立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的观念、规范与制度。我国人工智能立法需要保持灵活性,小步快跑,避免“一刀切”立法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

分类号:DF01[立法理论]

收录: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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