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中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兼谈弥补我国《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 被引量:47
Rule of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Needed in China's Labor Law
中文题名:我国劳动法中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兼谈弥补我国《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
第一作者:冯彦君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2
期号:6
起止页码:105-111
中文期刊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劳动法;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
摘要: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早已被各国以立法形式普遍采用。我国《公司法》亦有竞业禁止规定,用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随着高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商业秘密随着掌握其的技术员工或职工离职、兼职而泄露流失,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此,我国劳动法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以弥补《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
分类号:D912.5[劳动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182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