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我国劳动法中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兼谈弥补我国《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     被引量:47

Rule of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Needed in China's Labor Law

收藏

中文题名:我国劳动法中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兼谈弥补我国《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

作者:冯彦君 王佳慧

第一作者:冯彦君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2

期号:6

起止页码:105-111

中文期刊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劳动法;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

摘要: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早已被各国以立法形式普遍采用。我国《公司法》亦有竞业禁止规定,用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随着高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商业秘密随着掌握其的技术员工或职工离职、兼职而泄露流失,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此,我国劳动法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以弥补《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

分类号:D912.5[劳动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182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