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对行政调解已达成有效协议的事项不能要求再次处理
第一作者:张坤世
机构:[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50-53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裁判要旨;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林权争议;永光;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调解人员;争议事项;损害公共;
摘要:<正>【裁判要旨】经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已就争议事项达成有效的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该事项再次要求行政处理,相关部门不予处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