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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催收因素造成犯罪时间延后至缓刑考验期内应认定为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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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银行催收因素造成犯罪时间延后至缓刑考验期内应认定为新罪

作者:陈姣莹

第一作者:陈姣莹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24

起止页码:12-15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考验期;犯罪时间;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如实供述;自动投案;缓刑考验期限;犯罪数额;法律适用问题;

摘要: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透支信用卡行为发生在前罪判决前,银行催收条件满足于缓刑考验期内,应认定为新罪,撤销缓刑,将前罪判处的拘役与后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罚,并分别执行。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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