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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的被告确定问题再研究——也谈《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的适用     被引量:3

Restudy on Determining the Defendant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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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的被告确定问题再研究——也谈《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的适用

作者:李玉柱 耿宝建

第一作者:李玉柱

机构:[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江苏南京210000

年份:2004

期号:2

起止页码:118-122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上级机关;行政行为;行政越权;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为;行政职权;被告;《行政诉讼法》;

摘要: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与行政实体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完善,批准一词在实践中往往在多种意义上被使用,《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仅以署名与否为标准确定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尽符合行政法理论。科学的做法是,对需要批准的行政行为先从行政职权与法律后果的角度区别所谓的批准究竞是内部审批行为还是行政许可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别情形结合署名标准确定被告。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4813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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