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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万一 LSSI:303.38 收藏

( 任职于 西南政法大学)

《现代法学》主编,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民商法学科带头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广东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等。山东大学经济学学士(1983),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硕士(1986)。1986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1991年被评为四川省“做出有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硕士学位获...   详细>>

个人简介
《现代法学》主编,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民商法学科带头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广东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等。山东大学经济学学士(1983),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硕士(1986)。1986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1991年被评为四川省“做出有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同年被评为四川省高校“十佳青年教师”;1997年被评为教授;2001年被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2002年获“中国第三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4年获“中国第四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6年8月获重庆市首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称号。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基本理论和公司法、证券法、竞争法。独立完成的专著有:《证券法的理论与实务》(1991),《中国竞争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996),《商法基本问题研究》(2002),《民法的伦理分析》(2003)。主编有包括司法部统编教材、21世纪法学教材《商法学》《证券法学》《民法学》在内的教材二十余部。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现代法学》等杂志发表论文约80篇。1985年与金平教授等人提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观点,这一理论为我国《民法通则》所原则采纳。1987年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国营企业“委托经营权”理论,成为国内有影响的代表性学术观点之一。2001年在我国率先提出民商法价值取向差异理论,认为民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公平、商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效益。这一观点目前已成为民商法学界的主流观点。2003年提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观点,认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既要考虑技术性要求,同时也要考虑伦理要求,民法典必须是国际性和民族性的有机统一。其学术观点不但在国内有较大影响,而且在海外有一定影响。2004年在日本《修道法学》发表了《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其学术专著《民法的伦理分析》也于2005年在中国台湾最负盛名的两大法律类学术著作出版机构之一的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
教育背景

山东大学经济学学士(1983);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硕士(1986)。

社会及学术兼职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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