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 LSSI:203.324 收藏
河南罗山人,民商法博士,硕士生导师,现任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市破产与重整研究会理事。硕士毕业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主要研究信托法,获法学硕士学位;硕士毕业之后继续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攻读民商法学专业博士(商事基本法律制度方向),主要研究信托法基本理论与制度,同时研修程序法和英美司法制度,获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即任职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商事法制的教学与研究;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详细>>
河南罗山人,民商法博士,硕士生导师,现任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市破产与重整研究会理事。硕士毕业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主要研究信托法,获法学硕士学位;硕士毕业之后继续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攻读民商法学专业博士(商事基本法律制度方向),主要研究信托法基本理论与制度,同时研修程序法和英美司法制度,获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即任职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商事法制的教学与研究;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8月29日至2013年2月28日在 The University of Iowa College of Law(美)进行访问研究,同时考察美国信托法律制度和英美财产法律制度。
硕士毕业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
任职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